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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恶魔伏法记1979~1981年武汉郭博武特大连环入室案始末

2024-11-06 金钢石页轮
  • 产品概述

  1979年初始,武汉市接连发生犯罪分子在深夜潜入室内对熟睡中的女性进行的恶性案件,案发地遍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昌县(今江夏区)、汉阳县(今蔡甸区)。可是,由于受害人由于极度惊恐而无法仔细描述犯罪分子的面容,或者担心丢人现眼而就没有报案,或者在向民警叙述案发过程时掐头去尾、选择性叙述,导致警方没有很好的方法掌握全部案情,一些案子甚至都没办法进入立案程序。

  比如1979年2月,江岸区的湖北省汽配分公司宿舍发生的一起案,女被害人的双手被犯罪分子绑在了床架上后被掀开上衣、扒下裤子实施奸污,但由于女受害人出于某一些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使得此案的追查从一开始就进入了死胡同。

  武汉市公安局各分局和县局投入了不少力量进行侦办,但因为没意识到这些案件之间是不是存在内在联系,导致各自为战,案件的侦办却毫无进展,不少案子甚至还出现因没有线索而被迫中止侦查,成为悬案、积案。

  1979年10月9日凌晨2时,青山区一冶一中发生了一起入室杀人案,住在单身宿舍里的女教师余某某被发现死在宿舍前部盥洗区的水池边,下身赤裸,睡衣被掀至胸部以上,脖子上勒着一根棕榈绳。根据青山分局刑侦科和技术科的勘查结果刻画的案发过程:犯罪分子先借助溜筒爬到一冶一中宿舍楼的二楼,然后沿着18厘米宽的腰箍扒到余某某宿舍的窗台,然后翻窗入室,先用手将熟睡中的余某某掐晕,然后用一根棕榈绳勒住余某某的脖子,将她拖到盥洗区的水池边,扒下她裤子,掀开她的上衣对她实施了,余某某最终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现场提取到两枚确信是犯罪分子留下的鞋印,技术人员发现这两枚鞋印和武昌区第十五中女生王某某被案和汉阳区第三十五中学女生万某某被案的两起案件中现场遗留的鞋印比较相似,于是就请湖北省公安厅的步法专家对三个现场提取到的鞋印进行比对,发现三个现场的鞋印是同一双鞋留下的,而且步法也一致,可以认定是同一人留下的。

  根据受害人王某某和万某某反映的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分别画出了模拟画像,两相比对发现非常相似,可以认定是一个人。

  青山区一冶一中10.9入室杀人案是1979年初连环入室案发生以来第一起出了人命的案子,而到此案案发时已发生了二十八起,在武汉三镇的市民中已经引起了巨大的恐慌,尤其是年轻女性更是惶惶不可终日,连睡觉都恨不得睁一只眼。时任武汉市委第二书记王群(时任李任之病入膏肓,不能理事,所以武汉市委当时由第二书记王群主持工作)以市委的名义向武汉市公安局下达批示:一定要尽快破案,还武汉三镇一片朗朗乾坤。

  为此,武汉市公安局于1979年11月成立专案组开始对之前已发生的包括青山区一冶一中10.9入室杀人案在内的二十八起入室案进行梳理和串并案,不过因为技术方法的限制和办案人员素质的限制(当时武汉市公安局的主要精力基本放在“拨乱反正”和审核冤假错案上,人手不足,没有多余的人手来充实专案组),专案组串并了二十八起案件中的十六起,其余的串并案工作一时受阻。

  然而,在武汉市公安局焦头烂额的这大半年时间里,新的案件却在不断在武汉市各地发生,1980年8月30日这天夜里,在武汉二师宿舍和武汉市政二公司宿舍先后各发生一起未遂案和既遂案,其中一条二师宿舍现场的毛巾出现在市政二公司宿舍的案发现场,这是典型的甲地作案、乙地遗留,可以证实两起案件系同一个人所为。

  受害女性的人数持续不断的增加,社会各界对武汉市公安局迟迟不能破案的微词和指责也与日俱增,甚至武汉市公安局一个副局长在视察工作的时候被一群受害者家属指着鼻子骂:“到现在还没把坏人抓住,你们还配当人民警察吗?你怎么不回家去抱孩子?!”副局长被骂得满脸通红,但却无言以对——

  1980年10月3日凌晨,武昌区徐家棚地区一连发生了三起未遂的入室案,武汉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某旅社房顶上的一处瓦条被踩塌,上面留下了血迹,应该是犯罪分子逃跑的时候留下的,专案组判断犯罪分子的下肢受伤出血,于是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布置各派出所、内保系统和医院、卫生院和各单位的医务室排查下肢外伤出血者的就诊记录,并要求户籍民警挨家挨户进行排摸,尤其是对青年男子必须做到个个见面。然而,排摸持续了两个半月,却一无所获。

  同时,为了尽快抓现行,专案组决定派便衣人员在各种青年女性单独住宿和值班的场所进行秘密蹲守,争取抓获现行。

  1980年12月30日凌晨,一名犯罪分子窜到武昌区的武汉市第三医院,采用爬溜筒、翻窗户的方式潜入的外科值班室,将一名正在值班室内熟睡的女护士双手绑在床架上,然后好扒下裤子进行。并在打瞌睡睡着的蹲守侦查员发觉之前从容离开,完成了一次对武汉警方伤害性极大、侮辱性极强的“骑脸输出”。

  1980年12月31日凌晨,一名犯罪分子蹿到江岸区的岱山医院,下掉内科值班室窗户上的一根竹制栏杆,然后翻窗入室,将正在室内熟睡的女护士方某某掐晕后拖到室外的一棵树下,刚扒下她的裤子准备奸污时被蹲守的侦查员发觉,结果仓惶逃走。现场勘查时提取到一只黑色灯芯绒质地的“老北京”布鞋和一把自制的三角刮刀。

  同一日深夜,一名犯罪分子通过爬溜筒、翻窗户的方式潜入专案组的秘密守候点之一的江岸区永清卫生院值班室,在一张护士睡觉用的空床边逗留了2分钟,结果因为一名隐藏在值班室衣柜里的侦查员由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经验值太低,沉不住气,在还没有冲出去之前就高喊:“抓到了!抓到了!”结果,犯罪分子慌忙跳窗逃跑,导致一场几乎手拿把攥的瓮中捉鳖的行动就此功亏一篑。

  在专案组的眼皮子底下从容逃跑,仿佛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专案组的脸上,一时间武汉市内穿警服的成为群众奚落和嘲笑的对象,破了大防的专案组当即组织力量将全部的系列入室案的卷宗,各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精斑血型全部搜集起来,综合各案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绘制了图表,编印了有关联的资料,并把所有案件按照案发地点标在武汉地区的地图上,对全案再度进行大规模串并。

  同时,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量在文革时期“靠边站”的有经验的老侦查员陆续恢复工作并加入到专案组中,随着这批经验比较丰富的“刑侦老炮”的加入使得专案组的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少走了大量的弯路。

  专案组发现,所有案件中犯罪分子留下的精斑、以及在徐家棚地区某旅舍房顶上发现的血迹的血型经化验无一例外全部都是O型。案发地绝大部分都分布在汉口区和武昌区的主干道两侧,在地图上将这些案发地点连起来,就会形成两条大致平行的直线,如果再通过武汉长江大桥将两条“直线”连接起来,就形成了连贯武汉三镇,跨越两座桥、六个区、长达30公里的一个“马蹄铁”形状的地区。

  在以上区域中,案发次数最多、案发点最密集的地点在江岸区,重发案、连发案的情况最为突出,再加上深夜交通不便的原因,因此专案组推测犯罪分子可能在江岸区有落脚点。

  此外,受害人之一——汉口铁路医院江岸门诊部护士秦某某向专案组反映,她曾在12月上旬在江岸铁路工人俱乐部看电影时再度看见了犯罪分子。专案组据此认为:江岸铁路工人俱乐部地处偏僻,当天上映的也不是什么特别卖座的影片,所以在江岸铁路工人俱乐部看电影的都是在附近工作和居住的人,但凡不是住在附近的人是不会特地跑去“捧场”的。

  另外,不少受害人反映:犯罪分子操的是黄陂县口音,根据专案组的排查,江岸区的黄浦路一带是黄陂县人在武汉的聚居区,所以专案组估计犯罪分子在江岸区的落脚点可能就在黄浦路一带,而且刚好位于“马蹄”的一个端点附近。

  与此同时,对江岸区岱山医院内科值班室未遂案现场提取到的黑色灯芯绒布鞋和一把自制三角刮刀来源的追查也有了进展:

  现场遗留的黑色灯芯绒布鞋系武汉市捷峰布鞋厂的产品,咖啡色鞋底系铜川市鞋厂的产品,鞋号38码,鞋长24厘米,鞋面附着的微量白、黄、红、绿和浅蓝五种颜色的物质为棉花纤维,鞋帮和鞋底结合处缝隙内残留着棉絮,鞋面上还附着着一块油渍。

  现场遗留的自制三角刮刀的刀柄由武汉纺织器材厂用从美国进口的果绿色ABS塑料原料制成的190毫米经纱管改制而成,刀体系D1303型分离式纱锭改制而成,刀柄和刀体之间有两个垫圈,刀体上有用砂轮打磨过的痕迹,砂轮使用较久,但砂轮机稳定性较好。

  据此,专案组将犯罪分子的职业的第一可能性定为纱厂职工,或者纱厂职工的家属。鉴于武汉市的六大纱厂中有四家位于武昌区,且武昌区也是连环案件的重点案发区之一,外加案发地点较多分布在四大纱厂一带的主干道两侧。所以,专案组以D1303型纱锭和ABS材质的纱管为主要排查条件对这四大纱厂进行排查,结果发现同时拥有以上这两项物件的只有武昌区国棉二厂一家。

  从江岸区的黄浦路一带到武昌区的国棉二厂一带,正好位于“马蹄”上的两个端点。至此,专案组认定犯罪分子很可能家住在江岸区,工作在武昌区。

  结合各被害人对犯罪分子外貌的描述,专案组给其体貌进行了刻画:男性,年龄20~25岁,身高1.65米左右,穿38码的鞋子,方圆脸,小眼睛,蓄长发,说话带黄陂口音,在纺织系统上班,或者家人在纺织系统上班,有较强的攀登能力,经常深夜外出,平时可能表现较好,有一定的伪装性。

  经过二十天的排查,在1981年1月20日,户籍警何东山发现管段内的头道街63号的郭博武有翻窗溜筒入室进行盗窃的前科,而且经常深夜不归,于是立即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专案组。专案组在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对郭博武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郭博武是武昌区国棉二厂动力车间的工人,据国棉二厂动力车间检修组组长、也就是郭博武德直接领导吴醒悟的证实,郭博武有一双38码的咖啡色塑料底,黑色灯芯绒鞋面的北京市布鞋,而且还亲眼看见过郭博武曾经用车间的砂轮机磨过三角刮刀,他当时仔细查看过这把刮刀,确认刀柄是ABS纱管做的,刀柄和刀体之间确实垫着两个垫圈。

  3、郭博武曾经有一双北京式黑色灯芯绒鞋面布鞋,但在1980年12月31日后就再也没人看到他再穿过;

  6、郭博武在案发期间曾两次离开武汉,恰好在他离开武汉期间,武汉就没发生一起入室案;

  8、国棉二厂职工反映,郭博武上班的时候经常打瞌睡,有“鼾头”(意思是爱睡觉)的绰号;

  9、在被吴醒悟发现他的自制三角刮刀时,郭博武脸色突变,情绪反常,且1980年12月31日后这把三角刮刀就失踪了。

  1981年1月30日,专案组在江岸分局二七派出所的协助下以查防火为由进入郭博武家进行查看,并秘密获取了一双郭博武穿的一双雨鞋,经武汉市公安局九处技术科进行技术比对,发现这双雨鞋的鞋底印样本和武汉市第一皮鞋厂宿舍入室案在现场遗留的鞋印完全一致,稳妥起见再有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的技术人员再度进行比对,也得出相同的结论。

  1月31日凌晨,专案组负责监视郭博武德侦查员发现郭博武有逃跑的迹象,因此专案组及时依法传唤了郭博武,然后用尽心思挑选了精干的审讯班子,分乘询问、搜查和技术三套班子,采取边询问、边搜查和边比对的方法连夜进行突审。

  在突审开始前,专案组提取了郭博武德手印和脚印,对之前各个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比对,一连认定了六起案件和郭博武有直接关系,同时在对郭博武家和宿舍进行的搜查中搜出小型计算器一台和手表三块,经被害人辨认,确认计算器是徐家棚连作三案时被盗的,手表被众多被害人中的三名被认出是自己被犯罪分子后抢走的手表。

  依靠这些证据,专案组在突审一开始就不给郭博武任何喘息的机会,连续猛攻,打消了郭博武的侥幸心理,结果郭博武在2月1日和2月2日这两天时间里一共交代了其在武汉犯下的六十六起入室、抢劫、杀人案,造成一人死亡,四十四人被,二十一人未遂。另外还交代了其在西安、兰州和郑州犯下的入室案四起(造成三人被,一人未遂)。

  至此,本案告破。2月7日郭博武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被判处死刑并枪决。